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3號
PTDV,103,司促,273,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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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政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政松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
  00元,約定自92年11月21日起至93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 年1 月2 日止累計新臺幣
  94,030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40,714元為本金;新臺幣53
  ,232元為利息;新臺幣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政松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0,714│     │1月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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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