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0號
PTDV,103,司促,200,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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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英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英芬於民國91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93年11月
  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
  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2 年12月27日止累計118,126 元正未給付,其中50,676元
  為本金;67,36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英芬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0676元 │     │2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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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