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6號
PTDV,103,司促,1326,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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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高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高振東於民國92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5 月7 日起至94年5 月7 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 年1 月23日止累計新臺
  幣90,650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9,503元為本金;新臺幣
  51,063元為利息;新臺幣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振東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9,503│     │1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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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