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高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高振東於民國92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5 月7 日起至94年5 月7 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 年1 月23日止累計新臺
幣90,650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9,503元為本金;新臺幣
51,063元為利息;新臺幣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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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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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振東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9,503│ │1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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