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鄭婷憶即鄭金里即潘鄭金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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