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號
PTDV,103,司促,1,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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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潘宣伊
      潘萬長
      潘慈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零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宣伊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潘萬長、潘慈
  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97年7 月27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2 年8
  月27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
  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
  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11,701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
  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宣伊、潘│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11701│慈然、潘萬│7月27日起  │      │       │
│  │元  │長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宣伊、潘│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701│慈然、潘萬│8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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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