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1號
PTDV,102,訴,61,2014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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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開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文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1,840 元(計算式:
5,581 平方公尺640 元/ 平方公尺=3,571,84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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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