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號原 告 楊宋鐘 被 告 郭鍾玉貼 楊水木 楊彭秀羣 楊育菁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錦翠 被 告 楊美津 楊梅蘭 楊進成 兼上列八人訴訟代理人 楊金通 被 告 楊 日 楊昭琴 楊昭國 楊昭南 楊陳阿訓 陳榮光 劉陳訓足 潘陳秀美 陳金美 陳俊吉 陳秋雯 陳秋瑜 邱進利 邱貴珠 邱進萬 邱進來 邱桂鑾 邱桂蘭 邱崧豪 楊嘉慶 楊怡君 楊嘉煌 楊薇芳 楊尚修 楊希涵 楊林坤妹 楊月桂 楊周喜 楊月秋 楊周誠 楊月璜 楊月蘭 楊月照 楊宜賢 楊宜能 楊智勝 楊智維 楊育碩 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施燕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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