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平鎮南
韓芯慈即韓菁容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黃敏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853,30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