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9號
PTDV,102,簡上,9,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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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中元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上訴人  葉碧允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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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