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黃中元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被上訴人 葉碧允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