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潘枝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潘坤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潘坤(男,明治14年9 月6日 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州潮州郡萬巒庄赤山418 番地), 於昭和8 年8 月3 日死亡,遺有座落屏東縣萬巒鄉○○段○ ○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嗣被繼承人死亡 ,有無繼承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聲請人為土地共有人乃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 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土地對照清 冊、舊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潘坤於民國22年(即昭和8 年)8 月3 日死 亡,固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經本院依職 權向屏東縣萬巒戶政事務所函查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資料, 有繼承人即配偶潘孟及子女潘添貴、潘添財、潘添仁、潘添 發、潘登花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或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 有本院前案記錄表、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102 年12月31日 屏潮戶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有上開 繼承人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甚為明確,聲請 人以上述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