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黃楚云(即黃師帥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麗
原 告 郭芷筠(即黃師帥之承受訴訟人)
郭沛蓉(即黃師帥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郭麗月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楚云為原告黃師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黃師帥於提起本件訴訟後之民國102 年4 月19日 死亡(詳卷111 頁相驗證明書),而其繼承人為黃楚云、郭 芷筠、郭沛蓉,有戶籍謄本、本院102 年度親字第32號判決 可佐(卷130 頁、153-154 頁),因黃楚云、被告迄未為原 告黃師帥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黃楚云為原告黃師 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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