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6號
PTDM,103,附民,6,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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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嚴亞青
      楊淑玲
被   告 秦嵐亭
      秦嵐鵬
      段光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169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3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秦嵐亭秦嵐鵬段光洋所涉傷害之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 院101 年度易字第1169號刑事案卷之103 年1 月6 日審判筆 錄(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169號刑事案卷第447 至484 頁 )在卷可參,茲原告2 人未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遲於同年月10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2 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參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6 號 卷第1 頁),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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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