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882號
PTDM,102,聲,1882,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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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豪
具 保 人 官懿琦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2 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懿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豪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 前經具保人官懿琦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 ,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仟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被告於具保後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將具 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訊 問後,認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而逕命具保,由具保人於民國 102 年3 月31日繳納保證金5 仟元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 因前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8 月20日以102 年度原交簡字 第1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同年9 月13日確定後 ,即傳拘無著,且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 同被告於指定日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遵守,致無法執 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 保人之戶籍謄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之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等件在卷 可憑,又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有其等 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足見 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 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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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