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767號
PTDM,102,易,767,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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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世翰
      何明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809
號、102 年度偵字第4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世翰於民國102 年2 月16日19時58分 許,趁陳佳華不在之際,先持磚塊破壞陳佳華位於屏東縣潮 州鎮○○路00號租屋處之鋁門氣窗後,侵入陳佳華之上開租 屋處,並砸壞陳佳華所有,放置於上開租屋處2 樓房間內之 電視機、電風扇、電視櫃拉門以及上開租屋處1 樓窗戶玻璃 後(被告趙世翰涉犯毀損及侵入住居部分,業經陳佳華撤回 告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見陳佳華與被告何明貴一同返回租屋處,竟基於傷害之犯 意,持鐵條欲毆打被告何明貴,被告何明貴見狀隨即以手將 鐵條擋下後,竟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勒住被告趙世翰之 脖子,將被告趙世翰壓制在地,造成被告趙世翰受有脖子不 適、右肩背紅不適、左下腹部不適及擦傷(13公分及1.5 公 分)、左手手腕腫痛不適等傷害,被告趙世翰掙脫後,復持 胡椒粉灑向被告何明貴之眼睛,並以右手拳頭毆打被告何明 貴之臉部,造成被告何明貴受有雙眼不適、左耳紅腫不適、 頭暈等傷害後,再持菜刀揮舞作勢,見陳佳華靠近,明知其 手持之菜刀極有可能砍傷陳佳華,仍繼續揮舞而砍傷陳佳華 之手,造成陳佳華手部受有傷害(被告趙世翰涉嫌傷害陳佳 華部分,業經陳佳華撤回告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因涉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均 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業據被告雙方達成 調解,被告即告訴人趙世翰何明貴並均具狀撤回對彼此之 刑事告訴,此有本院102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乙 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



、第2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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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