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港都花視聽社
即王文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對原
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惠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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