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0年度,43號
KSHM,90,附民上,43,200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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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港都花視聽社
        即王文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對原
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惠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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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