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號
ILDV,103,補,6,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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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張阿順
被   告 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0,000元
,應繳裁判費125,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24,5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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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炬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