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號
ILDV,103,補,12,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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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李海龍
被   告 周啓揚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913 元,應
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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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