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陳宏棋
債 務 人 李政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貳萬元
,及按下列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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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編號01、03、04、05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 編號02、06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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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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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1年10月30日 │1,500,000元 │102年10月21日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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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2年5月28日 │24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FA0000000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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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年8月30日 │1,680,000元 │102年10月21日 │FA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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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年9月9日 │900,000元 │102年10月21日 │FA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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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2年9月26日 │2,500,000元 │102年10月21日 │FA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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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2年10月10日 │8,00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VA0000000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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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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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本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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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年10月20日 │1,00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CH395908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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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2年10月14日 │50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CH395909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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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年11月3日 │60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CH395907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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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