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1號
ILDV,103,勞執,1,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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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翔威
相 對 人 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就勞 資爭議事件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2年12月5日前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256萬2,000元,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之內容為 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 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宜蘭縣政府102年11月18日府勞資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宜蘭縣政府 委託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進行調解,並於102 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有宜蘭縣政府102年11月18日府勞資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 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 執行聲請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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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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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