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91號
債 權 人 陳煜昇
債 務 人 陳治圻
陳治邑
陳治傑
陳治良
陳順來
陳清標
陳旺泉
陳忠南
陳蒼蓮
陳炫坒
陳富贒
陳國雄
陳俊明
陳為彥
陳為碩
陳金通
陳阿日
陳曄文
萬陳月子
閻大山 原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36弄49
閻大海 原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36弄49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 貳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治邑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治良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陳忠南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陳蒼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陳炫坒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陳富贒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陳俊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陳為彥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陳為碩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陳金通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陳阿日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陳曄文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萬陳月子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上開債務人等應共同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二十一、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十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 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 料所示,債務人閻大山、閻大海已遷出國外,此有內政部戶 役政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 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除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等未於主文第一項至第十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 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