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5號
ILDV,101,訴,245,2014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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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李俊格
被 上訴人 李維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5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於不能核定,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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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