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9號
ILDM,103,聲,29,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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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蕙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蕙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蕙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 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陳蕙蓮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0年度審字第24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 )、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 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22日,經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6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4月6日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 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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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