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4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婉玉、黃佩瑜告訴被告黃俊馨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賴婉玉、黃佩瑜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