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0號
SLDV,103,重訴,50,201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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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詹弘隆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被   告 詹名昌
被   告 詹政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元,惟查原告聲明第一、二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陸佰貳拾陸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詳附表)
;聲明第三、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分別為壹佰伍拾萬元及叁佰
捌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壹仟
壹佰陸拾伍萬零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肆仟陸
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伍仟元,尚應補繳壹拾萬玖仟陸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原告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被告所有│原告請求│土地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
│號│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權利範圍│      │      │
├─┼───────────────┼──────┼────┼────┼──────┼──────┤
│1 │台東縣○○市○○段00地號   │  390.5  │ 1/1  │ 1/3  │  6,800  │  885,133 │
├─┼───────────────┼──────┼────┼────┼──────┼──────┤
│2 │台東縣○○市○○段00地號   │  942.56 │ 1/1  │ 1/3  │  6,800  │ 2,136,469 │
├─┼───────────────┼──────┼────┼────┼──────┼──────┤
│3 │台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 │  380.69 │ 1/1  │ 1/3  │  10,800  │ 1,370,484 │
├─┼───────────────┼──────┼────┼────┼──────┼──────┤
│4 │台東縣○○市○○○段000 地號 │  142.12 │ 1/2  │ 1/7  │  5,200  │   52,787 │
├─┼───────────────┼──────┼────┼────┼──────┼──────┤
│5 │台東縣○○市○○○段000 地號 │ 3,738.06 │ 1/2  │ 1/7  │  5,200  │ 1,388,422 │
├─┼───────────────┼──────┼────┼────┼──────┼──────┤
│6 │台東縣○○市○○○段000 地號 │ 1,172.82 │ 1/2  │ 1/7  │  5,200  │  435,619 │
├─┴───────────────┴──────┴────┴────┴──────┼──────┤
│                                       合計│ 6,268,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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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