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被 告 陳良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3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