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4號
SLDV,103,訴,94,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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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上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河
被   告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工程材料買賣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 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此有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15條可稽。核諸前開說 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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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