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謝諒獲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被 告 陳鄭垚
陳鄭垚之配偶
陳安正
陳安正之配偶
被 告 尚揚法律事務所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岱樺
被 告 楊岱樺之配偶
林鈴玉
林鈴玉之配偶
林鳳珠
林鳳珠之配偶
周雅文
周雅文之配偶
郭人瑋
郭人瑋之配偶
楊景雄
楊景雄之配偶
陳
陳─之配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被 告 吳水木之配偶
監察院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建煊
被 告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101 年8 月 12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乙份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 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43號、臺灣高等法 院101 年度抗字第1762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24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原告自應依法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