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建筌
被 告 陳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而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聲明所示「臺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於起訴時之市價),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