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掌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
,951,67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1,2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748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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