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蕭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
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仟貳佰陸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貳萬叁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