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6號
SLDV,103,補,56,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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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蕭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
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仟貳佰陸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貳萬叁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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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