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掌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萬元,應徵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扣
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