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香港商‧光通網路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諾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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