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崴元
陳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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