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戈綸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秋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Boora International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港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零陸佰
伍拾捌元(即美金叁萬柒仟伍佰肆拾捌點肆壹元;計算式:美金
37,548.41 元×30.112《原告起訴時之匯率》=新台幣1,130,65
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
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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