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號
SLDV,103,補,12,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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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魏志尚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宜柔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
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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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