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沛檥(即
陳歆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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