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號
SLDV,103,建,1,201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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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良甫植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良安
被   告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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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甫植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