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10號
SLDV,103,司票,310,201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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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柏範郭雅麗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
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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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