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重義
相 對 人 施慶聯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 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5 月 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清償期 為103 年5 月1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迄未清償利息,亦 未償還本金,迭經催討未果,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郵局存證信函各1 件為證 。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3 年5 月1 日,有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雖以相 對人未清償利息,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拍賣抵押物 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得否准許拍賣抵押物,須以抵押權登記 為準,核其請求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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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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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坐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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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淡水區 │海天 │ │364-9 │田│537.4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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