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4號
SLDV,103,司催,44,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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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佑滿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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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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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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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雷科技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7,880元 │SL0128401 │102年5月15日 │
│ │曲邦翰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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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滿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