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9號
SLDV,103,司促,419,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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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王經凱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琍鑫有限公司、張傳
薇、陳泓洲張傳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琍鑫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債務人張傳 薇住於臺北市文山區、債務人陳泓洲住於臺北市文山區、債 務人張傳娟住於臺北市大安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 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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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琍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