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48號
SLDV,102,除,648,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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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徐曼春
聲請人聲請宣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
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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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