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原 告 A Source Electronic Co., Ltd.
法定代理人 Chang, Yuan-Chang Casper
被 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訴訟代理人 王莉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竹縣,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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