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40號
SLDV,102,重訴,240,201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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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2
萬0734元(計算式:美金21萬8824元以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5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4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
642 萬073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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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