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壹
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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