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安憶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 涉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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