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方明傑
方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馮世寬(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8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言詞辯論,並定106年9月21日上午9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