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1年度,7號
SLDV,101,醫,7,2014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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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7號
上 訴 人 王美琴
      黃少鋒
      黃少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
民總醫院及蘇維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 萬9,3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8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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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