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20號
SLDV,101,訴,1520,201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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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0號
上 訴 人 唐保源
上 訴 人 唐文宏
      康黎銀
      唐文輝
      唐鈺昌
被 上 訴人 李宏俊
      李宛庭
      李芳儀
      李芷茵
      (原名李佩珊)
      蔡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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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