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甜水郡名人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丞
原 告 戴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律師
林嫦芬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興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雄
訴訟代理人 林敏勇
徐滄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10日下午4 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7 日內提出與風力發電廠商簽約時所稱滿級風測試 發電量之證據資料,或如何擬定廣告數據內容之說明。三、請原告於7 日內說明是否就風力發電機是否會影響建物結構 安全部分有無送技師鑑定之必要,並為估價之必要,及是否 提出風力運轉之噪音測試報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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